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名商标,已经成为有权享有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另一类商标构成对此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本国盟各国应依职权——如本国法律允许——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该另一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乱用。商标的主要部分抄袭驰名商标或者导致造成混乱的仿造者,也应使用本条规定。”我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也遵守此公约的有关规定。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专门制定了〈〈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规定〉〉,依此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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